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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一对夫妻在凉皮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在蠡县

发布时间:2022/4/27 12: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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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了!

近日,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苏某、韩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7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苏某在博野县家中生产凉皮,为使凉皮口感劲道,在生产凉皮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增筋剂,其妻子韩某在生产过程中对其进行协助,并以摆摊、送货上门的方式持续销售给蠡县县城内六家凉皮摊点,销售金额元,非法获利余元;年7月31日,对六家凉皮摊点的凉皮进行检测,发现非食用物质硼酸成分。硼酸系食品整治办()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公诉机关向蠡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二被告人共同承担0元惩罚性赔偿金。

蠡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合并审理,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整个庭审过程进行顺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蠡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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